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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乔庆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庆捷,苏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20号申请执行人乔庆捷,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苏金凤,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乔庆捷与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818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苏金凤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乔庆捷借款五万及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苏金凤于二○一六年五月一日前偿还原告乔庆捷余款五万及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从二○一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苏金凤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乔庆捷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金凤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乔庆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金凤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乔庆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