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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诉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驻所地:山西省万荣县荣河化工园区一号。法定代表人孙肖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超,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粮食市街8号。本院在执行山西黄腾化工有限公司诉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万河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超应履行案款86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970元、案件执行费120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超外出不知去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