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万端明、郭珍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端明,郭珍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端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4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郭珍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9日,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万端明与被执行人郭珍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珍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61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熊文辉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