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铁锋与袁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锋,袁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铁锋,男,1987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袁志刚,男,1974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李铁锋与袁志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工程款未付,已扣留,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晨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