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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XX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柳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XX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柳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XX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X。本院在天津市XX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与柳X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93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市XX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亦未向我院提供柳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9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庄庆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