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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22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2016)新2722执字第4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合,精河县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22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常合,男,1964年2月10出生,回族,农民,电话:身份证号:×××,电话:159XX****XX。被执行人:精河县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43XXXX。法定代表人:江政,该公司经理,电话:139XX****X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常合与被执行人精河县汇达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183.5元,未执行标的为2183.5元。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2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精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精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寿 江审判员 乔龙巴特审判员 杨 耕 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