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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某某,杨某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双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沈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子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