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于桂萍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萍,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169号原告于桂萍,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2304房间。法定代表人蒋智生。委托代理人谢鹏、何凡,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龙,该行员工。原告于桂萍诉被告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桂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9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14374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人民陪审员 汪仁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韵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