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