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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邓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邓素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民初1560号原告:王俊英,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邓素碧,女,汉族,1959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王俊英诉被告邓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英,被告邓素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4年6月11日,被告因经营餐馆缺乏资金,找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双方约定每年利息为6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均未支付。2016年6月11日,被告将原借条收回,并向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催收未果,现诉至法院。被告邓素碧辩称,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2014年6月11日被总共借了原告50000元,每年归还了原告6000元的本金,已经归还了三年,目前只欠原告38000元的本金。因2016年的6000元利息尚未支付给原告,因此,2016年6月11日,原告让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写成56000元。2016年9月6日晚上18点左右,原告与其他债主到被告经营的四十九双龙鱼馆及超市的东西抢空。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邓素碧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次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借款。被告于2016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俊英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正。借款人邓素碧,2016.6月11日”。原告自认借款本金为50000元,借条载明的金额中有6000元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英与被告邓素碧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未提交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的证据材料,被告认为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享有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的权利。原告向被告实际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对借款时是否约定利息的说法前后矛盾,原告称被告向其出具的56000元借条中本金为50000元,另6000元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借款利息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年利息6000元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年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已归还了原告18000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借款应当适用先息后本的原则,原告认为被告2015年向其支付的6000元为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利息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素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俊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合计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邓素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