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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执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六盘水富康圣达经贸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盘水富康圣达经贸有限公司,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罗伟,彭西,袁祖明,杨松林,彭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六盘水富康圣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20987-X。法定代表人罗伟。被执行人水城县都格河边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都格乡黄泥村,组织机构代码:76608095-6。法定代表人袁祖明,系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罗伟,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生,住所:六盘水钟山区。被执行人彭西,男,汉族,1981年7月8日生,住所:水城县。被执行人袁祖明,男,汉族,1955年8月7日生,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杨松林,男,汉族,1967年7月29日生,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彭郁龙,男,汉族,1965年3月4日生,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六中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16.976239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从被执行人罗伟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7741.18元,从被执行人彭西账户中扣划16996.94元,共计24738.12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交了材料,同意我院先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执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天贵审 判 员 : 代 金助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国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