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兴中与李向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552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杨兴中,李向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5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廖万宪。委托代理人:胡梓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中,住湖南省慈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阳,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兴中及被上诉人李向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通过邮政EMS(EY302702853CN)向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送达《预缴二审诉讼费通知单》,该件于2016年9月13日签收,但逾期未能缴费。经办人于2016年10月19日、10月24日先后致电其法务部员工,确认逾期未缴费。由于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明艳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