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628号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尚城路10号6幢17-5。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灵莉,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翔,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