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常明阳与刘正阳、刘海威、张立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明阳,刘正阳,刘海威,张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常明阳。法定代理人常根计,系原告常明阳之父。被执行人刘正阳。法定代理人张立芳,系被告刘正阳之母。被执行人刘海威,系被告刘正阳之父。被执行人张立芳,系被告刘正阳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正阳、刘海威、张立芳银行存款498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