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敬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敬华,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敬华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敬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敬华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3月份,胡敬华答应为张某某在海伦农场购买耕地。同年3月17日,胡敬华带领张某某查看了孟某某为社长的海伦农场八队丰产大豆合作社的土地,张某某当日给付胡敬华5万元,用以买地,次日又转账给付胡敬华7万元。而后胡敬华找到孟某某,并给付孟某某5万元欲为张某某购置土地,后因地价上涨,二人未能谈妥,孟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胡敬华,并将土地另行卖与他人。因胡敬华有外债无力偿还,便以需交整地费为名,骗得张某某39210元;以需交部分税款为名,骗得张某某45850元;以补全税款为名,骗得张某某91700元;以还有8垧地可卖与张某某为名,骗得张某某50000元。以上胡敬华共骗取张某某34676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还债、购买假文物等花掉。经侦查,被告人胡敬华于2016年7月1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海伦农场场部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户籍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迟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录音光碟一张,被告人胡敬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敬华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敬华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敬华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学关系。因胡敬华有外债无力偿还,便产生诈骗张某某钱款用以偿还债务的想法。2016年3月份,胡敬华谎称海伦农场八队合作社有30个人的耕地要卖,每个人10亩基本田加1垧承包田,一共750亩(50垧),基本田承包费每亩90元,承包田承包费每亩265元,整地费每垧610元,国家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也给买地人,并让张某某到农场看地。同年3月17日,张某某与张某甲到海伦农场找胡敬华,胡敬华带领二人查看了孟某某为社长的海伦农场八队丰产大豆合作社的土地,并告诉张某某这片地就是欲卖给其的土地,让张某某先交12万元把土地从农户手中买出来。张某某当日给付胡敬华5万元,次日又转账给付胡敬华7万元。而后胡敬华找到孟某某,并给付孟某某5万元欲为张某某购置土地,后因地价上涨,二人未能谈妥,孟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胡敬华,并将土地另行卖与他人。胡敬华将12万元用以偿还债务。而后,胡敬华以需交整地费为名,骗得张某某39210元;以需交部分税款为名,骗得张某某45850元;以补全税款为名,骗得张某某91700元,胡敬华与张某某的妻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一份;以还有8垧地可卖与张某某为名,骗得张某某50000元。以上胡敬华共骗取张某某346760元。同年5月初,胡敬华骗张某某说把地卖给别人种亚麻,每垧地能挣2000元,后来张某某要看合同,胡敬华告诉张某某没有给其买地,钱被其还债和挥霍了。赃款被胡敬华用于偿还债务18万元(刘某7万元、刘某某4万元、王某某4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万元、程某某2万元)、购买假文物花费14万元,余款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胡敬华于2016年7月1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海伦农场场部抓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本院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胡敬华于1978年1月4日出生,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2.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6日下午14时许,海伦市居民张某某到海伦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海伦农场胡敬华以帮其购买土地需要交纳购地款的名义诈骗其346760元。经初查,该大队掌握了胡敬华以帮张某某购买土地需交纳购地款的名义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该大队工作人员在海伦市海伦农场场部将胡敬华抓获。经讯问,胡敬华交代了犯罪事实。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与胡敬华系同学关系。2016年3月份,他以给我买地的名义分多次骗我346760元。4.证人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胡敬华系同学关系。胡敬华以帮张某某买地的名义骗我家34万余元,我与张某某到海伦农场交给胡敬华91700元,其他的钱都是张某某给的胡敬华。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系张某某的叔伯哥哥。2016年3月17日,张某某让我跟他到海伦农场看地。胡敬华领我们在海伦农场往东5公里左右看的地,他说这片地大约100垧,如果张某某买地就是这片,但是具体位置定不下来。张某某说买,胡敬华说得交12万元买地款,先把地从农户手里买下来。张某某在海伦农场的农业银行给胡敬华转账5万元,次日跟我借7万元给胡敬华。2016年3月25日张某某又跟我借39210元交地款。我通过银行给胡敬华共计转款109210元。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张某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3月31日张某某跟我借款45850元,让我把款打到卡号为6212280006302421170、户名为胡敬华的卡上。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海伦农场第六作业站1号地有16垧耕地,没有人向我购买土地。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海伦农场第六作业站1号地有12垧耕地,没有人向我购买土地。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海伦农场工作,系第六作业站负责人。第六作业站一号地东区耕地面积572亩,2016年5月份承包给张某乙51亩(实际耕种人为张某)、周某某225亩、马某某124亩、唐某某51亩、王甲109亩(实际耕种人为王某甲)、王某乙12亩(实际耕种人为步某某)。10.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张某丙、张某丁于2016年4月21日在海伦农场赵某某手购买34.5垧土地,在海伦农场第六作业站1号地1区,后来张某丁退伙。没有人向我们购买土地。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于某在海伦农场八队一区一号地共同拍得80多垧地,我有34.5垧地于2016年4月21日卖给张某丁。12.海伦农场2016年“种植结构调整田”竞价承包中标确认书、“结构调整田”竞拍申请书、土地转包协议书、收据复印件,证实赵某某与于某在海伦农场竞拍土地的面积、价格、位置及赵某某将土地转包给张某丁的事实。1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海伦农场八队丰产大豆合作社任社长职务,主要负责八队70多户农户的土地经营管理。农户不种的土地我帮农户向外出卖,每年卖一次。2016年3月份,胡敬华找我买地,每垧地4000元。我对胡敬华说价格得随行就市,胡敬华同意了。我让他交点定金,他交给我5万元。隔了一周左右,土地价格涨到每垧5400元,我告诉了胡敬华,他说不买了,我把定金给他送回去了。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胡敬华是朋友关系。胡敬华在我手里借款28万元。2016年3月28日还我1万元、3月29日还我1万元、4月1日还我2万元、6月初用他在兴旺嘉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的住宅顶账12万元还给我,还欠我13万元左右。15.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明细账,证实胡敬华分两次给王某某转款3万元。16.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证实2016年7月5日,胡敬华将海伦市兴旺嘉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45.52平方米的住宅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17.证人寇某某、刘某的证言,证实胡敬华在二人手中借款7万元,2016年4月份偿还3万元,还欠4万元未给。1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5日、6日胡敬华分两次在我手借款10万元,后来陆续偿还4万元。1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与胡敬华系夫妻关系,张某某与胡敬华系同学关系。张某某和他妻子迟某某一起到我家去找胡敬华,让胡敬华给他们出欠条,我看见胡敬华出的欠条总数是379828元,张某某让我在上面签字,我也签了,但是不知道是什么钱,胡敬华也不告诉我。胡敬华在王某某手中借28万元,用我们在海伦市兴旺嘉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的住宅作价12万元顶给了他,后来胡敬华又还了一些钱,我听王某某说还欠他10万元左右。在刘某手借了7万元,后来还给刘某3万元。在刘某某手借了10万元,还了4万元。欠程某某7万元。胡敬华用什么钱还的我不清楚。胡敬华还购买了一些古董。20.海伦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该局工作人员在张某某手调取其与胡敬华之间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750亩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欠条复印件一份、张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三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凭条一张、张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张,证实胡敬华与张某某之间通话内容、与张某某妻子签订的假土地转让协议、给张某某出具的欠条及张某某给胡敬华汇款的情况。21.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海伦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在程某甲手扣押胡敬华寄存的假书画卷轴、银色金属、石制工艺品等物品。22.被告人胡敬华的供述,证实我与张某某系同学关系。2016年3月份,我与张某某在一起闲聊时,我跟他说可以帮他在海伦农场买地,他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告诉他海伦农场八队有个合作社要卖30个人的地,每个人10亩基本田加1垧承包田,一共750亩左右,基本田承包费每亩90元,承包田承包费每亩265元,整地费每垧610元,国家给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给他。并邀请他到农场来看地。当天下午张某某开车拉着一个男的到海伦农场,我领他们到海伦农场八队1号地东区的位置,下车给他指了一下外面的耕地,说这片地都是,他问我有多大面积,我告诉他有100多垧,要是买,就是其中的50垧地,具体位置不确定。张某某同意了,我告诉他先交12万元把地从农户手中买回来。张某某先通过农业银行给我转账5万元,第二天又给我打款7万元。我带着5万元钱到海伦农场孟某某家,问孟某某有没有地卖,我想买50垧,孟某某说卖,他问我什么价格,我说一个人的地4千元。孟某某说价格现在不能定,等价格定完了再说。我当时交给孟某某5万元。过了几天,孟某某告诉我每个人的地5400元。我说价太高不买了,孟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我。因为当时找我要账的太多了,我就想到继续骗张某某拿钱买地,然后用他的购地款偿还债务。后来,我以农场要整地费39210元、农场收耕地的税钱45850元和91700元、又以可以让他多买8垧地,让他交5万元的名义骗张某某226760元。我共计骗张某某346760元。我给他出具379828元欠条,其中包括他买化肥、种子的损失及我欠他借款1万元及利息款。这些钱让我偿还刘某7万元、刘某某4万元、王某某4万元、程某某2万元、还宜信小额贷款1万元,买假古董XXX的金书、玉璧、古币、国画等花14万元,个人吃喝挥霍2万元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敬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敬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永顺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