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0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0835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陈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0835号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枫隐路与阳羡东路交叉口金色阳光花园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0843956。负责人陈雅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标,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莉,女,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物业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