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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英杰与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杰,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0430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杰,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朱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号富腾国际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程君玲,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杰与被执行人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沈阳女人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0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孙国威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