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承德金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承德金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承德金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申请承德金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文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