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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丁福与陈金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丁福,陈金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丁福,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彰化县。被执行人陈金苍,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王丁福与被执行人陈金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金苍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718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552元、执行费30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丁福与被执行人陈金苍双方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丁福于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15)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剑星执行员  陈金聪执行员  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