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8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明亮与李志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亮,李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832-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亮。,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联系被执行人李志远。,男,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系杨明亮申请李志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涧民二初字第001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