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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民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宋新生、李荷花与王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新生,李荷花,王维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民终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生,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荷花,女,系宋新生之妻。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杰,襄汾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辉,男。上诉人宋新生、李荷花因与被上诉人王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维辉诉称,1999年6月14日经结算,上诉人宋新生欠其借款82877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宋新生辩称,欠据是自己所写,但欠据上的“月息15‰”并不是本人所写,并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你院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未能提供原告确认或经本院认定的检材为由而不予鉴定,本院认为不妥。你院应将鉴定申请及内容交给鉴定部门,由鉴定部门审查需要什么材料,重审时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新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新  生  &  #  x  B  ;审判员 张  永  顺  &  #  x  B  ;审判员 王慧勇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迁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