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晓伟、马飒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黄斌。被执行人徐晓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马飒染,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徐晓伟。被执行人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徐晓伟。申请执行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5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363.5元,本案执行费84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晓伟、马飒染、武汉市名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名瑞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837.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