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山、李云祥、姜红梅、杨玉芹、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山,李云祥,姜红梅,杨玉芹,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云山,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云祥,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姜红梅,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玉芹,女,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威,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恢复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云山、李云祥、姜红梅、杨玉芹、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6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威拘留15日。2016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