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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宏媚与高海东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宏媚,高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白宏媚,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海东,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宏媚与被执行人高海东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宏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未民初字第02647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264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