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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8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与被告黄东生、陈美清、徐礼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黄东生,陈美清,徐礼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576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王志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小妹,该行职员。被告:黄东生,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美清,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徐礼超,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与被告黄东生、陈美清、徐礼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见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