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5执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刘义雷、钟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雷,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257号申请执行人:刘义雷,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钟浩,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刘义雷与钟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8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义雷于2016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钟浩给付137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钟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义雷申请执行标的137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钟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8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义雷发现被执行人钟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