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汪德金与胡言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德金,胡言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汪德金,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言树,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汪德金申请执行胡言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780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2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