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胜男与青岛鸣镝宇昊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213执1281号本院在执行周胜男与青岛鸣镝宇昊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李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青岛鸣镝宇昊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