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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魏振宁、彭凤菊与陈玉谦、刘喜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宁,彭凤菊,陈玉谦,刘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824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宁,男,汉族,大专文化,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彭凤菊,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陈玉谦,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喜云,女,汉族,文盲,居民,住址同上,系陈玉谦之妻。申请执行人魏振宁,彭凤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玉谦,刘喜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振宁、彭凤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喜云在山东省鄄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的存款20000元到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下欠款项继续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张 建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天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