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1745之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新会区双水镇王府家具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新会区双水镇王府家具厂,郭锋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745之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玉兰,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区双水镇王府家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第五村民小组南辉三角地。经营者熊福金。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叶剑萍,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锋菘,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新会区双水镇王府家具厂、第三人郭锋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袁伟雄审 判 员 苏达昶人民陪审员 阮关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雁玲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