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腾志忠申请执行伊宁市中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志忠,伊宁市中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腾志忠,住伊宁市。被执行人:伊宁市中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腾志忠申请执行伊宁市中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瑞明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