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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8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劳动争议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8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万柳塘路109甲1(***室)。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中心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永梅、代理审判员高松(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出示的协议书有效,双方劳动关系2014年才终止,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63000元。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辩称:徐某是外聘人员,协议书系伪造。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支付2012年欠薪11000元;2.2013年5月欠薪33000元;3.2014年欠薪19000元;4.拖欠劳动报酬加付等额赔偿金63000元;5.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000元;6.经济补偿金60000元;7.赔偿金60000元;8.补交社会保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于2001年入职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为外聘经理,主管工程。2012年2月双方终止用工关系。2012年8月8日,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因经营效益不好申请税务注销审批及废业审批。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为徐某缴纳了2006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15年1月,徐某向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以要件不齐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2月22日,徐某再次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徐某与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之间劳动关系问题。2001年9月7日,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取得营业执照,且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表明自单位成立起徐某开始工作。因此,双方自2001年9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问题。徐某表明于2014年5月30日,提交辞职报告。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阐述2012年2月双方终止合作关系。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2012年8月,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因经营效益不好申请税务注销审批及废业审批,已不再经营,因此认定,双方自2012年2月起解除劳动关系。现并无证据证明2012年2月之后双方又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或者徐某为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提供劳动。因此,对于徐某要求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于2012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徐某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因此,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不予审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亦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上诉人主张终止时间为2014年,其提供的核心证据是协议书一份。经查,该协议书书写于制式《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末页密集网格处,正文为徐某本文书写,只加盖有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的合同专用章,无该中心人员签字,形成过程不合常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一审另结合沈阳市协诚广告中心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社保费非正常或注销户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2年2月起终止,符合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本院亦予确认。基于此,上诉人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后欠薪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另有补交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海      燕审 判 员 吴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