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黎修春、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修春,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周金龙,张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修春,男,生于1961年10月11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三州村5组。法定代表人周金龙,负责人。第三人周金龙,男,生于1978年3月20日,汉族,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第三人张小国,男,生于1977年7月19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黎修春与被执行人枝江市天盈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张小国劳务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7525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黎修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