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文泽辉与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泽辉,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泽辉。被执行人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文泽辉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雁民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913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房屋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