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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930号

刘必胜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必胜,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刘必胜,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陈某,男,200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路十堰市。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刘必胜64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某6884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地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柏 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