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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郭柏军与金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柏军,金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郭柏军,男,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被执行人:金宝峰,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路镇。本院在执行郭柏军与金宝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2**执100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宝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梓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