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与周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4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负责人:仵XX,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周坤,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与被告周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被告周坤负担,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