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76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