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李群燕,董潮忠,董国勇,周星琶,谢友忠,金马约,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邵乐钦,吕阿光,芦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222号申请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祁泓,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群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潮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群燕。被执行人董潮忠。被执行人董国勇。被执行人周星琶。被执行人谢友忠。被执行人金马约。被执行人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邵乐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邵乐钦。被执行人吕阿光。被执行人芦燕弟。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李群燕、董潮忠、董国勇、周星琶、谢友忠、金马约、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邵乐钦、吕阿光、芦燕弟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904033.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代偿款3904033.98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计收)。二、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78600元。三、被告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李群燕、董潮忠、谢友忠、金马约、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邵乐钦、吕阿光、芦燕弟对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董国勇、周星琶对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对43672元范围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428元,由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告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李群燕、董潮忠、董国勇、周星琶、谢友忠、金马约、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邵乐钦、吕阿光、芦燕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28061.98元,执行费4268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涉及相互担保,在本院有大量案件尚未执结。被执行人吴江新生丝绸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贤达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德丰纺织有限公司、董国勇名下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谢友忠名下的汽车早已被本院相关案件处置完毕,被执行人董潮忠的房地产抵押案件正在处置中。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喆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