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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8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翔、姜新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翔,姜新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8794号原告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顺周,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翔,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新安,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翔、姜新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韵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