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超与魏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魏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1423号原告:李超,男,土家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咸丰县。被告:魏国辉,男,土家族,1963年1月3日出生,住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魏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超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魏国辉之妻徐绘在中国农业银行咸丰县支行的账户62×××72号上的存款共计48000万元。申请人李超缴纳了担保金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为了该案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国辉之妻徐绘在中国农业银行咸丰��支行的账户62×××72号上的存款共计480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瞿红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