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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保国、李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国,李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国,男,1960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树刚,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李保国与被执行人李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