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焱与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张焱,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负责人:王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焱,友谊农场十分场五队职工。原审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五委友谊路64栋2号。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以下简称雷沃潍坊装备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焱、原审被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雷沃潍坊装备分公司上诉称,雷沃潍坊装备分公司是设备的生产商,不是合同的相对人,雷沃潍坊装备分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原告执意起诉雷沃潍坊装备分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雷沃潍坊装备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管理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