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8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均与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均,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796号原告朱均,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修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均诉被告成都市新蜀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朱均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均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