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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倪德琼与四川秀儿家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德琼,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倪德琼,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德琼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第(2015)569-58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秀儿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倪德琼劳动报酬款496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第(2015)569-586号仲裁裁决书有关��付倪德琼劳动报酬内容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隆 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