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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志敏,赵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敏,男,1951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珍,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志敏、赵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