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志敏,赵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敏,男,1951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玉珍,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志敏、赵玉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乾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