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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邵连芬、陈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连芬,陈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135号申请执行人邵连芬,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光明,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邵连芬为与被执行人陈光明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0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光明偿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年利��5.6%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光明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XX号楼东起第XX间、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XX号楼X单元XX室、城关镇东山上村沿河路XX号的房产,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经本院依法公开拍卖,分别以850000元、1024200元、440000元价格公开拍卖成交,扣除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需承担的税费以及优先债权后,本案分得案款4741元。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474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1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