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毛建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庆元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毛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庆刑初字第0015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建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毛建国(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9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