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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国明与李礼、曹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明,李礼,曹丽,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明,居民。被执行人李礼,居民。被执行人曹丽,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国明与李礼、曹丽、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礼、曹丽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国明人民币55万元,被执行人李礼、曹丽于2016年10月24日偿还人民币5万元,被执行人李礼、曹丽于2016年12月底前还款人民币5万元,被执行人李礼、曹丽于2017年11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李礼、曹丽于2018年11月底前还款人民币20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9年2月10日前付清。二、本案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李礼、曹丽承担。三、被执行人李礼、曹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国明对余款表示全部放弃,申请执行人王国明并注销李礼、曹丽抵押的他项权证。四、如被执行人李礼、曹丽有一期还款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王国明可申请恢复原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自愿接受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自愿将抵押的房屋予以处置及接受一切法院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