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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丹与李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李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满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闯,男,汉族,1982年8月21日出生,无业。王丹与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丹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闯给付5044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丹申请执行标的5044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丹发现被执行人李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